“先签字、后验货”不良行规亟待反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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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“先签字、后验货”不良行规亟待反击 |
记者9月1日从北京市消费者协会获悉,北京、上海、香港等21城市的消协(消委会、消保委)在日前举行的“2010年城市消费维权论坛”上指出,长期以来实行的“先签字、后验货”的快递服务行业潜规则属违法性条款,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,消费者有权“先验货、再签字”。(9月2日《新闻晚报》)。 近年来,消费者在收取快递货物时,常常会遭遇物品遗失、破损、掉包、货物不对等问题,而快递行业长期以来实行的“先签字、后验货”的行规,导致了大量消费纠纷。 但“先签字、后验货”是不是一条合乎情理的行规呢?我们看到,当消费者选择网络购物、电视购物等形式购买商品的时,都得到的是先验货,后签字的承诺,并且有的网络推销、电视推销与快递公司签订了先验货,后签字协议。 其实,在2008年1月1日实施的《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》也明文规定:“快件签收时满足以下要求:快递服务人员将快件交给收件人时,应有义务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;验收无异议后,验收人应确认签收。”这一标准明确了快件在送达后,要先验收,验收无异议后再确认签收的操作程序。 因此,“先签字,后验货”属违法性条款,对消费者没有任何法律效力,消费者有权拒绝。然而回过头来看,快递行业“先签字、后验货”的行规,也并没有因为这两年舆论的声讨和消协的警告而有所收敛,反而更多的快递公司在快递业务中执行“先签字、后验货”的行规。 分析起来,快递行业“先签字、后验货”行规损害消费者利益,一方面是在商家、快递行业和消费者三者之间,存在相应的制约机制,导致市场发育“诚信”的种子,没有在快递行业开花,另一方面,是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规范电视购物、快递行业的法律,以至于对于这方面的监管存在死角,造成快递行业在商家和消费者之间扮演“双面人”。 因此,让消费领域的不良规则在市场上消失,必须善于利用法律手段,帮助消费者增强与行业不良规则的博弈能力,让不良规则在法律面前“节节败退”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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